離婚細節多,別忘了還有這些
只要談起離婚,大家最常想到的應該就是監護權、贍養費、扶養費這幾樣,不過最近我們事務所發現有許多當事人對於這部分有一些誤解,例如常常把贍養費跟扶養費搞混,或是不知道有監護權之後到底要不要付扶養費之類的,因此律師今天決定找出最常見的5個問題,一次幫大家做個釐清,好讓大家面對離婚再煩的時候,不用再來想這些討人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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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方跟我提離婚,所以對方要給我贍養費?
台灣的國人們好像都會有一種錯誤的觀念,認為只要自己是被離婚的一方就一定有贍養費可以拿,不過這其實誤會大了,目前的離婚方式有兩種「判決離婚」、「協議離婚」,這兩種讓我們分開來看。
關於兩種離婚方式想要更詳細了解可參考這篇:提供最好的離婚協助-兩人總是好聚好散
首先判決離婚的部分,要讓法院有贍養費的判決必須先滿足2要件
1.這段婚姻,完全是對方的過錯
2.生活必須會陷入困難
而且必須是「同時滿足」2個要件才會有,例如自己有過錯、生活不會陷入困難,這些要讓法院判贍養費就比較不可能,尤其是第二點,有鑑於目前的婚姻大多都是雙薪家庭,如果發現自己的經濟條件跟對方是差不多但又想要拿到贍養費那只能試試看協議離婚了。
協議離婚的話就簡單許多,就看雙方怎麼談,只要對方願意給,想給多少就能拿多少,要是有錢幾百萬幾千萬也不是問題,新聞中那種千萬贍養費就是這麼來的,只要利用對方可能想要急著離婚的心態就有可能。
2.小孩的扶養費怎麼算?
關於小孩的扶養費,大多數的人認知都是一人一半,不過實際上卻不是這樣算,除非對方有願意付出額外的扶養費,否則最正確的算法會以「主計處」每人每月花費做標準,之後夫母的薪資比例來做分攤,且無關是否有監護權,例如小朋友一個月花費1萬元,爸爸因為賺比較多分擔6成,媽媽賺得比較少分擔4成,所以爸爸就是分擔其中6000元而媽媽就是其中的4000元。
3.當初放棄探視權,後來還可以探視孩子嗎?
這邊要特別跟大家強調,父母的探視權是永遠無法剝奪的,那怕當初真的白紙黑字寫清楚永遠不會看小孩,甚至咬破手指蓋印章,這張也沒有任何的法律效果。唯一的例外就是父母對孩子有暴力的舉動,才會因為保護令而禁止考進。
所以常常聽到很多媽媽們來跟我們抱怨說什麼婆婆不願意讓她看小孩,這些其實都是可以提出民事訴訟,來請求定期探視,要是對方再拒不執行,甚至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所以父母們不用擔心看不到孩子的問題。
4.當初沒有要扶養費,後面還可以要嗎?
相信當過父母的各位其實都知道,如果要一個人負擔小孩的扶養費,那負擔本身是非常大的,雖然當初為了監護權,或是因為吵架一怒之下可能放棄了原本另一半該支付的扶養費,但事後其實還是可以討的,這是因為父母本身就是有扶養的義務,跟探視權一樣不能說想放棄就放棄。
所以這邊也要特別跟大家說明,要是反過來當初您的另一半很霸氣的對您說不需要任何的扶養費,律師還是會建議還是乖乖付比較好,就算對方真的不接受,也先把這筆錢存起來,以免哪天突然被討錢。
5.已經離婚,還來得及要贍養費嗎?
第一個問題就有說過,要贍養費必須是在兩個階段「判決離婚」、「協議離婚」的時候,如果已經判決或簽字離婚,那律師也只能說抱歉已經回不去了,真要說有什麼還沒算清的話,通常應該只剩下夫妻間的共同財產而已。
其實離婚真的有不少的眉眉角角要去注意,以上這些問題除了想幫大家釐清心中的疑惑之外,就是要提醒大家要注意的小地方,就拿大多數太太們最在意的贍養費這點,就不要等到離婚之後才想要錢,到這時候後悔都來不及了。
當然,相信一般人因為對於離婚過程、協議內容可能並不是這麼清楚,總是可能有漏掉的地方,這時候也會建議不如先到我們事務所做一個簡單的諮詢,那怕只是請律師幫您看看協議書是不是有任何的問題,也可以替自己的權益多做一層保障。
至於要如何聯絡道我們事務所的律師,很簡單,撥打下面電話就可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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